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七屆九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投融資改革,規范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創新多元合作模式,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優化公共產品供給,提高財政資金效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依法依規加強PPP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9〕1098號)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PPP項目應當遵循依法合規、重諾履約、公開透明、公眾受益的原則。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優先采用PPP模式:
(一)政府負有提供義務,且適宜市場化運作;
(二)具有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
第四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為區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
第五條 社會資本是指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
第六條 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不超過30年。
第七條 PPP項目分類及運作方式包括:
(一)經營性項目。具有明確收費基礎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實施。
(二)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措施。
(三)非經營性項目。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通過政府依據實際績效付費的方式實施。
上述PPP項目可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實施。
第八條 鼓勵PPP項目運作模式創新。
(一)鼓勵“非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與“經營性項目”捆綁運作,通過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費機制,增強非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二)支持運用PPP模式盤活政府的存量資產。對存量項目可采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委托運營(O&M)等模式實施。
第九條 建立福田區PPP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投資的區政府領導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司法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PPP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全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事宜,審議PPP項目實施方案,研究決策其他與PPP項目相關的重大事項。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制定和完善PPP相關制度;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實施方案等前期文件,以及涉及社會投資的核準備案等;負責牽頭組織評估PPP項目實施情況;負責落實PPP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職責。
區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負責依據相關政策文件,把控財政風險,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區內實施的PPP項目信息公開,督促實施機構將項目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建立健全PPP項目績效管理制度并牽頭組織績效評價。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PPP項目統籌組織、運營監管、績效管理等工作;主動發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主動承接社會資本方發起的PPP項目;將所負責PPP項目的運營補貼或政府付費等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并加強管理。
第十條 實施機構負責PPP項目前期論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實施方案等;負責市場測試、招選社會資本方、簽訂項目合同,組織項目實施,加強績效管理;在合作期滿時組織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階段
第十一條 PPP項目發起方式:
(一)區相關部門或事業單位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申請發起PPP項目。
(二)社會資本方向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PPP項目合作意向,區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審核認為可按PPP模式實施的,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申請發起PPP項目。
(三)區發展改革局受理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經審核認為適用PPP模式的,經商建設單位并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按PPP項目批復實施。
(四)項目使用單位對已竣工驗收的政府投資項目,認為通過存量項目PPP模式有利于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報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后,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申請發起PPP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后應開展可行性論證。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PPP項目(如采用BOT、BOOT、BOO等模式)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PPP項目(如采用O&M模式),可行性論證應納入項目建議書中,可免除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完成可行性論證后,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經審批后進入實施階段。
第三章 社會資本方選擇
第十四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批通過后,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
第十五條 在項目采購前,實施機構應依據經審批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等),作為項目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選擇社會資本方應綜合評估其專業資質、技術能力、融資能力、運營管理水平、財務實力、業績及信譽狀況等因素,公平擇優選擇合作伙伴。
第十七條 鼓勵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按同等標準、同等待遇參與PPP項目。合理設定采購標準和條件,確保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購條件對潛在合作方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和促進民間投資。
第四章 實施階段
第十八條 選定社會資本方后,實施機構應支持配合社會資本方或設立的項目公司依法依規落實報批報建。
政府負有提供項目用地義務的,應按合同約定完成土地征用補償、拆遷、場地平整及移交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實施機構應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應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準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第二十條 對涉及運營補貼或政府付費的PPP項目,由實施機構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申請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管。確保每年區級全部PPP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列支的財政支出責任,不超過當年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建立PPP項目支出責任預警機制,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時,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7%時進行風險提示,超過10%時嚴禁新項目入庫。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合作期內,如需變更與已審批實施方案實質性內容相關的合同條款,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且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實施機構報PPP聯席會議批準。在變更事由及內容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終止PPP項目合同: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導致無法履行合同,且各方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的;
(二)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三)社會資本主體破產清算;
(四)項目財產被依法征收、征用;
(五)法律規定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PPP項目合同需提前終止的,政府方應當收回項目,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研究終止方案。因違約行為產生損失,應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相應賠償。
第二十四條 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社會資本方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行狀況惡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嚴重影響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供給的,政府有權指定實施機構或其他機構臨時接管,直至項目恢復正常經營或提前終止。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費用,根據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未履行PPP項目合同約定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著公平合作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合同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繼續履行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擅自中斷公共服務的提供。
第五章 項目移交
第二十六條 PPP項目期滿或提前終止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承接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方案與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手續,移交前應組織性能測試。
第二十七條 移交完成后,區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后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期間上位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細則
2.名詞解釋
3.福田區PPP項目實施流程圖
4.福田區PPP項目建議書編制指引
5.福田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指引
附件1
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流程,根據《福田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符合納入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范圍的項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除涉密項目外,PPP項目應使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二章 項目前期階段
第四條 經區政府相關會議研究同意,實施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申報PPP項目建議書,申請發起PPP項目。區發展改革局依據《辦法》審批通過后,項目正式立項。
第五條 經立項的PPP項目應開展可行性論證。
PPP項目可行性論證應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劃要求、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環境影響、投融資方案、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質量等方面,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充分分析和論證;也要從政府投資必要性、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運營效率、風險管理以及社會資本參與的可能性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分析和論證。
第六條 完成可行性論證后的PPP項目,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重視征詢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引導社會資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預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場的投資回報機制。如果項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的,要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七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實施機構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委托咨詢機構進行可融資性測試及潛在社會資本市場測試,測試結果作為實施方案的附件,保障項目順利落地、有效實施。
第八條 區財政局負責對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以下簡稱“兩評”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后,實施機構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兩評”報告修改完善實施方案。
第九條 實施機構將PPP項目實施方案,連同“兩評”報告及其批復文件報送區發展改革局審核。區發展改革局根據項目實際,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評估、專家評議、部門聯合評審。
第十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評估和審查重點
(一)項目規劃可行性、技術路線可實施性;
(二)投融資和財務方案合理性;
(三)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合理性;
(四)項目績效產出標準要求合理性;
(五)政府和社會資本風險分配合理性;
(五)收費、價格及調價機制的合理性;
(六)財政補貼方案可行性、項目財務效益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平衡情況等;
(七)社會資本方遴選方案的合理性;
(八)保障與監管措施合理性。
第十一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經審核通過后,由區發展改革局提請PPP聯席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正式批復PPP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批通過后,實施機構應通過全國PPP項目信息監測服務平臺公開項目信息,加強PPP項目管理和信息監測,便于社會資本、金融機構等參與。
第十三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核未通過的,可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評審。經重新評審認為不宜采用PPP模式的,由區發展改革局報PPP聯席會議同意后,正式函復終止項目實施。
第三章 社會資本方選擇階段
第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遵循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依據審批通過的PPP項目實施方案,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等方式選擇項目合作伙伴。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應依據實施方案,組織編制PPP項目合同草案,合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服務標準、價格管理、回報方式、風險分擔、監督機制、績效評估標準、信息披露、爭議解決方案以及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核心條款。
PPP項目合同應對項目合作期限起止時間及重要節點予以明確。PPP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應自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簽訂合同之日起至運營維護期結束完成移交之日止。
對于需移交的項目,項目合同應明確約定項目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等條款。
第十六條 PPP項目合同不得約定以下內容
(一)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向社會資本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或保障最低收益;
(二)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為項目融資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
(三)由政府實際兜底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風險。
第十七條 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實施機構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實施機構可開展采購文件準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實施機構應當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后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變更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依據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制度開展PPP項目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行為及其結果應依據信息公開相關法規進行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審核PPP項目合同(草案)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采購結果公示結束后,中選社會資本方可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成立項目公司或組建項目專業團隊。需設立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公司與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四章 項目實施階段
第二十二條 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依法組織建設,實施機構應協調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項目完工后,實施機構根據合同約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防止過度舉債融資等風險。
第二十四條 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負責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門不得為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的融資提供擔保,不得通過約定回購投資本金、承諾保底收益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五條 實施機構負責全過程監督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合同履行情況。項目建設期間,實施機構應監督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運營期間,實施機構應監督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依約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在區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包括制定政府、社會資本方和服務使用者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考核標準,對項目運營管理、資金使用、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績效評價,確保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效率和可持續性。評價考核結果應依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PPP項目出現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產品持續穩定安全供給的情形,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
實施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調查后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明確臨時接管主體、工作原則、組織體系、部門職責、接管程序、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并提請PPP聯席會議批準。
實施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組成臨時接管委員會,按照已批復的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項目恢復運營后,臨時接管委員會視情況將經營權移交回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并做好善后工作。如對方無法繼續履行PPP項目合同的,應進入提前終止程序。
第二十八條 PPP項目出現提前終止情形的,由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就終止方案進行談判,明確提前終止的責任劃分、終止程序與補償標準等事項,形成終止方案報PPP聯席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項目移交階段
第二十九條 PPP項目期滿或提前終止移交時,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應按照移交方案,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完整移交給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承接機構,并辦理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等法律手續。
第三十條 對性能測試不達標的PPP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承接機構有權要求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一條 項目移交完成后,區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社會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并按公開評價結果,為后續PPP項目開展提供改進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名詞解釋
1.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2.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T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在合同期間擁有項目所有權,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3.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4.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并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5.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6.委托運營(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附件3
福田區PPP項目實施流程圖

附件4
福田區PPP項目建議書編制指引
第一章 項目基本情況
重點說明項目概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提出背景、名稱、類型、行業、地點、項目實施機構、工期進度計劃、PPP運作方式、服務期限、成本核算、預算安排等),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內容和原則,項目建議書的主要結論。
第二章 項目意義和必要性
2.1 項目建設意義
重點闡述項目應用領域及符合國家及項目所在省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的基本情況。
2.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主要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3 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
主要分析采用PPP 項目與政府傳統投資模式比較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負擔,降低支出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創新、競爭、激發活力等。
第三章 可行性分析
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經濟可行性分析;項目實施具備的各種條件等。
第四章 建設內容與規模
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和規模等指標。
4.1 項目建設內容
項目建設內容部分重點闡述:需要新建或改造的內容和面積。
4.2 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建設地點部分請闡述:項目建設的地點,項目的場址現狀(地點與地理位置、土地可能性類別及占地面積等),項目的場址建設條件(地質、氣候、交通、公用設施、政策、資源、法律法規、征地拆遷工作、施工等)。
4.3 項目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請注意:原則上建設期在3年以內,一般不超過5年,如確需5年以上建設期,請詳細說明原因。
第五章 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5.1 項目投資估算
完成對項目投資的估算,投資估算應包含建設成本、運營成本、相關稅費及資金成本等。
5.2 資金籌措方案
提出資金籌措方案。一般包括項目可融資性分析(如有)、資金投入(包括部分現有資產的投入)、銀行貸款(還貸的初步方案)、申請國家資本金投入及其它來源。
第六章 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6.1 經濟效益分析
主要從項目的投資回報、產出、績效等方面進行初步經濟效益分析。
6.2 社會效益分析
主要從項目對社會的影響分析、項目與所在地互適性分析、社會風險分析、社會評價結論等角度對項目的社會效益進行分析。
第七章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本項目的保障措施,下階段的工作意見和建議,需要的政策和支持等。
附件5
福田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指引
第一章 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1.1 項目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1.1.1 項目名稱
介紹項目的名稱。
1.1.2 項目位置
介紹項目的地理位置。
1.1.3 項目類型
介紹項目的類型,一般分為新建、改建或存量項目。
1.1.4 所屬行業
介紹項目所屬的行業。
1.1.5 合作期限
介紹項目的建設期及合作期限。
1.1.6 實施機構
介紹項目的實施機構。
1.1.7 項目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介紹項目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1.8 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介紹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1.2 項目經濟技術指標
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占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投資規?;蛸Y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1.2.1 建設內容與規模
項目的區位、占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等。
1.2.2 經濟技術指標
項目的投資規模、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1.3 項目公司股權情況
主要明確是否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方的出資人代表以及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
第二章 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2.1 風險分配原則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2.2 風險識別
對項目潛在的風險因素進行識別。
2.3 風險分配
對所識別出的風險因素進行分配。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2.4 風險應對措施
針對潛在風險因素,提出相應的動態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章 項目運作方式
3.1 項目運作方式選擇
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3.2 項目運作方式安排
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做出項目結構圖,并對項目具體運作方式進行論述。
第四章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4.1 項目投融資結構
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4.2 項目回報機制
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4.3 相關配套安排
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第五章 財務方案
主要分析項目的投入產出,進行經濟測算,確定合理經營期限、補償機制。同時對項目運營過程中的利弊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并分析項目運營后所產生的社會效益。
5.1 基本假設
主要說明項目投資及融資計劃、合作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期限、相關稅率等相關基本假設。
5.2 成本測算
主要說明經營成本、折舊及攤銷、利息、總成本費用等。
5.3 收入測算
主要說明運營收入,可行性缺口補助等。
5.4 財務測算結果與分析
闡述財務測算結果,并通過財務指標、圖表等方式對項目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與分析。
第六章 績效考核
6.1 考核目的
主要說明績效考核的目的與原則。
6.2 考核辦法
主要說明績效考核的內容、組織、方式、標準、頻率等。
6.3 考核得分
主要說明績效考核分數的計算方法及與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掛鉤關系等。
第七章 合同體系
7.1 合同結構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7.2 項目邊界條件
項目邊界條件是項目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交易條件、履約保障和調整銜接等邊界。
7.2.1 權利義務邊界
權利義務邊界主要明確項目資產權屬、社會資本承擔的公共責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等。
7.2.2 交易條件邊界
交易條件邊界主要明確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和產出說明等。
7.2.3 履約保障邊界
履約保障邊界主要明確強制保險方案以及由投資競爭保函、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維修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
7.2.4 調整銜接邊界
調整銜接邊界主要明確應急處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合同變更、合同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應對措施。
第八章 監管架構
8.1 監管架構
監管架構主要對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客體等內容說明。
8.2 授權方式
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
8.3 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公眾監督等。
第九章 采購方式選擇
9.1 采購方式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
9.2 社會資本資格條件
結合項目運作方式、采購方式等內容,對社會資本采購環節設置資格條件提出初步建議。
9.3 招標標的
主要說明招標標的的設置。結合項目類型、具體情況,設計符合項目特點的標的及相關權重。
第十章 移交方案
10.1 移交內容
主要說明項目的移交內容。
10.2 移交程序
主要說明項目的移交程序和移交方式等。
10.3 移交標準
主要說明項目的移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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